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破坏地下水最高罚百万!

更新:2017-2-21 09:17|编辑:吴小国|浏览:1592|评论: 0 |来源: 今贵州
摘要:  2月20日,贵州省环保厅发布《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条例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即日起如果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向该厅反馈。  根据贵州省环保厅发布的《条例》全文,《条例》适用于我省行 ...
  2月20日,贵州省环保厅发布《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条例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即日起如果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向该厅反馈。

  根据贵州省环保厅发布的《条例》全文,《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我省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水行政、农业、城乡建设、卫生、交通、林业、国土、发展改革等各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内容,如交通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等。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

  《条例》规定的水污染条例的法律责任。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处罚方面,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罚最为严重。条例规定,在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中,未采取防护性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或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治理、修复水环境。

  记者了解到,目前读者可进入省环保厅官网查看条例全文,即日起至3月6日是《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读者可以通过去信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或发电子邮件(hbtzfc909@163.com)的方式反馈意见。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 今日兴闻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破坏地下水最高罚百万!

  • 编辑:吴小国浏览:1592评论: 0 今贵州
  •   2月20日,贵州省环保厅发布《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条例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即日起如果有建议和意见可以向该厅反馈。

      根据贵州省环保厅发布的《条例》全文,《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我省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水行政、农业、城乡建设、卫生、交通、林业、国土、发展改革等各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内容,如交通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等。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

      《条例》规定的水污染条例的法律责任。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处罚方面,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罚最为严重。条例规定,在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中,未采取防护性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或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治理、修复水环境。

      记者了解到,目前读者可进入省环保厅官网查看条例全文,即日起至3月6日是《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读者可以通过去信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或发电子邮件(hbtzfc909@163.com)的方式反馈意见。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