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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更新:2015-8-5 15:58|编辑:柏拉图|浏览:2026|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 ...
兴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978682961@qq.com;

  (二)书面意见传真至:0859—3222745;

  (三)书面意见邮寄至:兴义市市府路1号,兴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兴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综合监管;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禁燃禁放监管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焰火燃放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销毁处置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场监管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进出口检验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注册登记和相关许可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超门面经营的管理处罚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理。

  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点的消防许可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环保、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苗圃、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重要军事设施、通信、供水、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城区主干道、商场、超市、影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十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如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黄草片区、兴泰片区、桔山片区、万峰林片区;

  (二)坪东片区的坪东社区、新联社区、幸福社区;

  (三)下五屯片区的庄园社区、永康社区、科佐屯村、景家屯村;

  (四)木贾片区的木贾社区、东贡社区;

  (五)丰都片区的丰都村、新建村、龙塘村;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

  (二)农历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三)清明节全天;

  (四)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三至七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当地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未公布的品种、规格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品种、规格组织进货。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或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消防、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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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978682961@qq.com;

      (二)书面意见传真至:0859—3222745;

      (三)书面意见邮寄至:兴义市市府路1号,兴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兴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rar


      兴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兴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综合监管;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禁燃禁放监管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焰火燃放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销毁处置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场监管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进出口检验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注册登记和相关许可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超门面经营的管理处罚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理。

      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点的消防许可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环保、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苗圃、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重要军事设施、通信、供水、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城区主干道、商场、超市、影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十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如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黄草片区、兴泰片区、桔山片区、万峰林片区;

      (二)坪东片区的坪东社区、新联社区、幸福社区;

      (三)下五屯片区的庄园社区、永康社区、科佐屯村、景家屯村;

      (四)木贾片区的木贾社区、东贡社区;

      (五)丰都片区的丰都村、新建村、龙塘村;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

      (二)农历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三)清明节全天;

      (四)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三至七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当地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未公布的品种、规格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品种、规格组织进货。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或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消防、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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