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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一社区矫正人员因吸食毒品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更新:2016-12-14 16:37|编辑:千羽寻|浏览:3836|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黔西南州贞丰一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吸食毒品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贞丰县司法局呈报,黔西南州司法局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黔西南州贞丰一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吸食毒品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贞丰县司法局呈报,黔西南州司法局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居民。2016年1月29日,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期间,贞丰县司法局依法对李某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02月04日起至2017年02月03日止。

  2016年8月的一天,贞丰县司法局永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行为异常,随即请求贞丰县公安局珉谷派出所予以工作支持。经公安民警依法采用胶体金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进行尿液检测,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的吗啡检测试剂条结果呈阳性。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在有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事实,且李某对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供认不讳。

  贞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贞丰县司法局立即启动案件办理程序,将案件情况呈报黔西南州司法局。黔西南州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据悉,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吸食毒品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黔西南州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因社区矫正人员吸毒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首例案件,此案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黄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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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一社区矫正人员因吸食毒品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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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西南州贞丰一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吸食毒品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贞丰县司法局呈报,黔西南州司法局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居民。2016年1月29日,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期间,贞丰县司法局依法对李某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02月04日起至2017年02月03日止。

      2016年8月的一天,贞丰县司法局永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行为异常,随即请求贞丰县公安局珉谷派出所予以工作支持。经公安民警依法采用胶体金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进行尿液检测,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的吗啡检测试剂条结果呈阳性。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在有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事实,且李某对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供认不讳。

      贞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贞丰县司法局立即启动案件办理程序,将案件情况呈报黔西南州司法局。黔西南州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据悉,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吸食毒品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黔西南州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因社区矫正人员吸毒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首例案件,此案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黄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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