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更新:2025-3-22 10:43|编辑:逗逗|浏览:728|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违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或当地政府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59-3665861。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 今日兴闻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 编辑:逗逗浏览:728评论: 0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违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或当地政府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59-3665861。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