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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2024年第一号总林长令

更新:2024-1-19 10:52|编辑:梗号叁|浏览:887|评论: 0 |来源: 贵州日报
摘要:  贵州省总林长令  (二〇二四年第一号)  关于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的令  每年2月至4月为我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级林长要坚决扛起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全面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
  贵州省总林长令

  (二〇二四年第一号)

  关于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的令

  每年2月至4月为我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级林长要坚决扛起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全面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确保林草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压实各方责任。要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精细化防控责任体系,严密部署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火灾案件快侦快破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宣传引导,规范公墓、殡仪馆及野外祭扫等用火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规范农事用火,指导秸秆回收利用等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相关责任。

  二、依法发布禁火令。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在高火险期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期和禁火区。在禁火期的禁火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三、深化源头治理。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开展野外用火宣传教育。要组织森林防火队伍靠前驻防,落实护林员巡护责任,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并处置。要健全完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营造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要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每案必究。

  此令。

  贵州省总林长:徐麟

  李炳军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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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2024年第一号总林长令

  • 编辑:梗号叁浏览:887评论: 0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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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第一号)

      关于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的令

      每年2月至4月为我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级林长要坚决扛起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全面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确保林草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压实各方责任。要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精细化防控责任体系,严密部署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火灾案件快侦快破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宣传引导,规范公墓、殡仪馆及野外祭扫等用火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规范农事用火,指导秸秆回收利用等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相关责任。

      二、依法发布禁火令。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在高火险期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期和禁火区。在禁火期的禁火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三、深化源头治理。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开展野外用火宣传教育。要组织森林防火队伍靠前驻防,落实护林员巡护责任,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并处置。要健全完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营造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要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每案必究。

      此令。

      贵州省总林长:徐麟

      李炳军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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