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县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涉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实旅(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依法打击下列涉森林防火区域内的违法用火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种故意纵火违法犯罪行为;
(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田埂、杂草、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焚烧垃圾、烧火驱蜂、烧木炭等农事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祭祀活动时点炖、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火把照明、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行为;
(五)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前从事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从事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依法严厉打击引发森林火灾犯罪行为
(一)故意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凡是在本通告发布之后,仍然顶风作案、违法用火,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应机关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依法从严从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审判:有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