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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一县法院曝光失信黑名单

更新:2022-4-26 09:30|编辑:柠檬树|浏览:976|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法院
摘要: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黔2323司惩公8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3司惩公8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先菊、孙金波等3案3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称“失信黑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在失信惩戒期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合格投资者额度、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采购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基本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不予以政策支持。

  三、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不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对象,不作为预备党员转正人选;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担任国有公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登记或者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四、准入资格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和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以及担任上述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房地产、建筑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对其企业资质做出限制。

  五、荣誉限制:限制评选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各类荣誉和奖项,依照程序予以撤销。

  六、授信和贷款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评级时降低信用等级,不对其审核发放贷款。

  七、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八、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列车软卧;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出境旅游;限制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非生活、非工作必需车辆等。

  九、公职人员特殊限制:不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和人选;不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聘用人选;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限制表彰为各类先进。

  全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结合各自业务主管领域和单位性质,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与44个国家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项目和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上述禁止和限制行为予以监督,审慎与其交易,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失信被执行人在失信惩戒期间违反有关禁止和限制规定,以及有关单位不按规定予以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本院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安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第8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普安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第8批)


  监督举报电话:0859-7345019  0859-734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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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先菊、孙金波等3案3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称“失信黑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在失信惩戒期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合格投资者额度、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采购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基本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不予以政策支持。

      三、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不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对象,不作为预备党员转正人选;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担任国有公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登记或者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四、准入资格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和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以及担任上述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房地产、建筑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对其企业资质做出限制。

      五、荣誉限制:限制评选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各类荣誉和奖项,依照程序予以撤销。

      六、授信和贷款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评级时降低信用等级,不对其审核发放贷款。

      七、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八、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列车软卧;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出境旅游;限制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非生活、非工作必需车辆等。

      九、公职人员特殊限制:不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和人选;不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聘用人选;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限制表彰为各类先进。

      全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结合各自业务主管领域和单位性质,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与44个国家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项目和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上述禁止和限制行为予以监督,审慎与其交易,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失信被执行人在失信惩戒期间违反有关禁止和限制规定,以及有关单位不按规定予以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本院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安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第8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普安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第8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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