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感谢兴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帮助我拿回五十多万元的执行款,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近日,检察人员电话回访一起执行案债权人黄某时,黄某感激不已。
据悉,2017年,兴义市某投资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兴义市一处环境整治工程和湿地公园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将工程转包给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B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些绿化和道路施工工程分包给任某某,任某某接手工程后转包给黄某进行施工。2019年黄某与任某签订终止协议书约定,任某采取一次性支付黄某工程款140万元,同时由任某协调,同意从工程发包方A公司承建该项目的工程尾款中进行支付。协议达成后,任某一直未支付黄某工程款,黄某迫于为其施工的农民工讨薪压力向相关部门上访,信访局调查核实工程来源后,责令工程业主方兴义市某投资公司进行处理,但仍然未果。黄某遂以任某某、A公司、B公司、投资公司等为被告向兴义市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9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和任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工程款1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业主某投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的债权仍未得到实现。当时已近年关,这笔工程款关乎广大农民工利益。黄某因对人民法院执行有异议,向兴义市检察院申请了执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了解整个案件后,考虑到农民工利益的尽快兑现,本着快速办理、有效化解矛盾的思路,依法及时展开调查,调取卷宗,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了解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难点。经查,业主兴义市某投资公司尚欠工程款较多,仅兴义市法院涉诉就有4件,经与兴义市法院承办法官磋商,考虑到黄某案涉及的农民工较多,时间也较长,遂立即开展对该公司的各项财产查控措施,最终促成该公司缴纳了相应的执行款,经人民法院依法分配,黄某最终拿到执行款53.8259万元。而对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兴义市法院也及时立案,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
下步工作中,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通过与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司法合力,共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