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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3·15”曝光九大典型案例

更新:2022-3-16 09:05|编辑:柠檬树|浏览:677|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市场监管
摘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前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  案例一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前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

  案例一

  晴隆县碧痕镇箐口牛肉馆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案

  2021年11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晴隆县公安局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打击“两超一非”专项行动,使用快检方法发现晴隆县碧痕镇箐口牛肉馆售卖的煨熟牛肉涉嫌非法添加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类非法添加物,并现场发现有干罂粟植株罂粟壳杆和完整的罂粟壳一个。同时对现场筛查呈阳性的牛肉汤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晴隆县碧痕镇箐口牛肉馆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案

  2021年6月7日,兴义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其杂货间发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021年6月9日,兴义市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兴义市市场监管局。经该局立案调查,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查获的7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及41瓶茅台王子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4瓶保健酒(贡酒)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茅台纪念酒为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使用其依法注册的第284519号(茅台)、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标识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对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3月23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向气站提出明确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及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均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2021年6月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进行复查,在该站充气台发现有一辆装载193瓶液化气瓶的车辆,其中有7瓶充装完毕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立案调查,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构成充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29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燃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晴隆县福鑫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生产加工黑米窝窝头案

  2021年10月28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福鑫包子店的加工制作区域进行检查,在食材堆放区发现标示四川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杂粮自发精粉(窝头专用特精粉)黑米1袋,净含量:2k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2月8日。该袋杂粮自发精粉(窝头专用特精粉)黑米已经使用过,检查时剩下0.8kg。经立案调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晴隆县福鑫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生产加工黑米窝窝头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

  谢某销售食用酒精勾兑酒宣称“纯苞谷酒”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2月14日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公安部门线索,兴仁市薏品田园街道办事处落渭屯村长田埂组有一大型罐车正在用水泵卸载标称为“食用酒精”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谢某涉嫌以食用酒精勾兑酒充当纯粮酿制苞谷酒销售,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22年3月7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1年11月,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时发现,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中分包不规范并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立案调查,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予以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12日,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贞丰县锦绣南城小区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34台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立即停止使用隐患电梯,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用。经立案调查认定,贞丰县锦绣南城小区房开商为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其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1年10月13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进行检查,发现库房存放装满医用氧气的气瓶8个,库房外有空医用氧气瓶3个。经晴隆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定,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用氧”,2021年11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予以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没收医用氧气8瓶,并处罚没款共计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普安红茶产品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

  2021年5月11日,接举报称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志号·普安红茶系列茶叶涉嫌侵犯普安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定,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普安县茶叶协会对该商标的授权使用,在同类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字样与普安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近似;

  (二)未取得普安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属于擅自使用行为。2021年6月8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商标侵权和冒用认证标志商品,罚没款共计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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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3·15”曝光九大典型案例

  • 编辑:柠檬树浏览:677评论: 0 黔西南市场监管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前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

      案例一

      晴隆县碧痕镇箐口牛肉馆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案

      2021年11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晴隆县公安局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打击“两超一非”专项行动,使用快检方法发现晴隆县碧痕镇箐口牛肉馆售卖的煨熟牛肉涉嫌非法添加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类非法添加物,并现场发现有干罂粟植株罂粟壳杆和完整的罂粟壳一个。同时对现场筛查呈阳性的牛肉汤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晴隆县碧痕镇箐口牛肉馆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案

      2021年6月7日,兴义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其杂货间发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021年6月9日,兴义市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兴义市市场监管局。经该局立案调查,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查获的7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及41瓶茅台王子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4瓶保健酒(贡酒)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茅台纪念酒为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使用其依法注册的第284519号(茅台)、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标识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对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3月23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向气站提出明确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及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均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2021年6月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进行复查,在该站充气台发现有一辆装载193瓶液化气瓶的车辆,其中有7瓶充装完毕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立案调查,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构成充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29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燃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晴隆县福鑫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生产加工黑米窝窝头案

      2021年10月28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福鑫包子店的加工制作区域进行检查,在食材堆放区发现标示四川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杂粮自发精粉(窝头专用特精粉)黑米1袋,净含量:2k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2月8日。该袋杂粮自发精粉(窝头专用特精粉)黑米已经使用过,检查时剩下0.8kg。经立案调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晴隆县福鑫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生产加工黑米窝窝头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

      谢某销售食用酒精勾兑酒宣称“纯苞谷酒”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2月14日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公安部门线索,兴仁市薏品田园街道办事处落渭屯村长田埂组有一大型罐车正在用水泵卸载标称为“食用酒精”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谢某涉嫌以食用酒精勾兑酒充当纯粮酿制苞谷酒销售,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22年3月7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1年11月,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时发现,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中分包不规范并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立案调查,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予以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12日,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贞丰县锦绣南城小区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34台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立即停止使用隐患电梯,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用。经立案调查认定,贞丰县锦绣南城小区房开商为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其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1年10月13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进行检查,发现库房存放装满医用氧气的气瓶8个,库房外有空医用氧气瓶3个。经晴隆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定,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用氧”,2021年11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予以晴隆县宏发氧气乙炔供应站没收医用氧气8瓶,并处罚没款共计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普安红茶产品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

      2021年5月11日,接举报称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志号·普安红茶系列茶叶涉嫌侵犯普安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定,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普安县茶叶协会对该商标的授权使用,在同类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字样与普安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近似;

      (二)未取得普安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属于擅自使用行为。2021年6月8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商标侵权和冒用认证标志商品,罚没款共计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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