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问卷调查走上街头 州妇联提供
州法援中心调解一起医疗纠纷案 州妇联提供
警察现场处理一起家庭赡养纠纷 通讯员 邹颖颖 摄
婚姻美满、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这其中,女性在生儿育女、操持家务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然而,在婚姻生活中,当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保护她的合法利益,为此,我州各职能部门联手为她撑起一片蓝天。
一
在家庭生活中,家暴绝不是生僻词,处在家暴中的女性遭遇身体和身心的严重摧残,为此,我州各职能部门专项开展妇女儿童反家暴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在2021年,全州妇联系统权益部门共接访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55件。
案例一:
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让她不再遭受拳打脚踢
2021年7月16日,家住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某社区的李某(女)接到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当接过裁定书看到“禁止被申请人黄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时,李某的眼泪一下断线般留下,喃喃低语“他再不敢打我了”。
生于1987年的李某与黄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黄某长期殴打、侮辱妻子李某,最严重一次导致李某肋骨骨折及严重的软组织挫伤。2021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李某提供的就医资料并调取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黄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相关近亲属。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面临现实危险时首要的处置方式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固定证据。同时,女性可持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因受到强制、威胁无法亲自申请,女性的近亲属、妇联、村委会等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当于女性的“护身符”,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施暴者接近。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二:
九岁女孩被出狱父亲家暴遗弃
多部门联动为孩子找到归宿
州妇联接到州救助站电话,该站接收了一名由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送去的9岁女孩霍某某,霍某某当时双眼肿胀,全身多处青紫陈旧性伤情。据了解,其刚出生时母亲就已过世,两个月大时,父亲因罪入狱,霍某某一直由堂爷爷抚养至7岁,父亲出狱后,将孩子从兴仁市带到兴义市读书和照顾,但经常殴打孩子。当霍某再次酒后对孩子进行殴打后遗弃在路边,被热心群众发现后报警求助。
州妇联接到电话后,立即联同兴义市妇联到州救助站看望女孩、了解案情、商量处理办法。并于当晚,将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线索形成报告,报送州检察院,同时,与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霍某某将来的监护问题。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最终霍某某堂爷爷同意继续照顾霍某某,州妇联、州司法局、州救助站共同将孩子送回兴仁市,交到霍某某堂爷爷身边,同时为孩子办理了入学手续。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州妇联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行动,以妇联为中枢,主动与检察、司法、教育等部门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通力合作,各尽其责,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霍某某的生活、教育权利。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反家暴法的实施,我州各级妇联组织做好“家”字文章,积极构建维权工作模式,打造维权服务平台,弘扬文明和谐家风,为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利用“三八”维权周、综治宣传月、《宪法》宣传日等契机,通过开展“法治黔西南 巾帼在行动”“新市民平安桥”、法律知识六进等活动,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知晓率,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提升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女性的自我认同感,弘扬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引导社会形成共同携手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良好氛围。2021年,共开展涉及反家暴的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百余场(次)。
发挥互联网优势,利用各级妇联微信公众号宣传反对家庭暴力思想和法律法规,扩大法律知识受众面,指导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法维权。
二
面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女性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全职带娃履职尽孝
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
王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十余年,婚后因生育孩子和照料公婆,在丈夫刘某的建议下,王某辞职在家全身心照料老人和孩子。2021年3月,丈夫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中,王某同意与刘某离婚,但要求离婚时刘某支付辞职在家八年的家务补偿1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全职带娃和照料公婆、长期包揽家务的情况属实,考虑到王某在抚育子女及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理应由刘某给予经济补偿。经协调,刘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务补偿8万元。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我国当前的家庭分工中,女性普遍在照顾子女、老人及其他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我发展。民法典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在家庭中的贡献,规定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给予补偿。家务补偿一般综合家务劳动内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案例四:
母亲年老多病 一女照顾苦不堪言
妇联出面调解 三兄妹共同出资出力
2020年2月21日,州妇联接到秦某反映,其母亲李某某长年独自在兴义居住,目前由于慢性肾衰竭,在兴义市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一直由二女儿秦某一人照顾。几兄妹几年前曾因母亲赡养问题打过官司,通过兴义市法院判决,要求大儿子石某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000元,二女儿秦某及三儿子秦某某每月各支付母亲赡养费300元。但现由于母亲生病,1600元的赡养费不足于支撑老人的治疗和生活,且秦某在望谟县上班,不能长期一人照顾母亲,要求三兄妹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州妇联在接到该案件后,认真分析并征求4名当事人意见,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2月22日,在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员讲解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律知识、打感情牌调解家庭纠纷、提出合理性建议解决3名子女照顾老人的难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了李某某的照顾问题,缓解了家庭矛盾。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使一家人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量母亲的赡养问题,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地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恶化,甚至一家人对簿公堂,寒了母亲的心,伤了兄妹间的情,一纸协议,便很好地解决了兄妹间长期以来互相指责、推脱责任的问题。州妇联与州司法局联合建立黔西南州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州各县市妇联也纷纷积极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共有县级以上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10个。全州各级妇联积极协调各综治中心,设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窗口,在易地搬迁安置点,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围绕夫妻、婆媳、父母与子女等家庭成员间的矛盾问题开展调解化解。
2017年,州委办下发了《关于积极完善全州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州委办发【2017】29号),明确规定将“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纳入扩大法律范围,不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从根本上解决了受家庭暴力法律维权问题,州妇联作为“黔西南州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履职,依法为受害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追究了施暴者法律责任。
州妇联与州司法局联合下发了《黔西南州关爱妇女儿童心理问题工作方案》,吸纳专业心理咨询师,创建了“黔西南州巾帼心理咨询师志愿者队伍”。
州平安办成立了由州委政法委、州妇联、州公安局、州法院、州司法局、州卫健局、州民政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黔西南州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州妇联相关负责人说,为拓宽了妇女群众求助渠道,2021年我州实现了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县级全覆盖,提供24小时无休接访服务,并建立起了严格的信访工作制度,借助12338妇女信访渠道,把发现问题的触角和解决矛盾的机制延伸到基层,加强对家庭矛盾的调解,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彭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