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普安县青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在弯道行驶时由于速度过快遇对向来车,来不及避让,导致两车相撞,受损都比较严重,所幸双方驾驶员都系了安全带,没有发生伤亡。
当天下午16时05分,普安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青山高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小车在弯道处相撞,有财产损失,无人员受伤,请交警帮忙处理,执勤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
民警采访同期声-罗金:接到警情后我们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看见黑色小轿车横在路中间,驾驶员一侧受损严重,左前轮胎直接被撞丢在路的一旁,车头严重变形,安全气囊已经弹出。白色小轿车撞出路边,后车身掉下坎,后备车厢被撞翘起,前车身只有一个轮子着地,因为那个车有一半都被撞下去了,两车车身碎片洒落一地,受损都非常严重,随后我们便立即对当事人展开进一步调查。
黑色轿车驾驶员同期声-王官:师傅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王官 从哪来 从青山过来 到那去 回老家土瓜坡 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嘛 当时就是他从上面下来,我从下面上来就感觉砰的一下就撞在一起唠 就没有任何征兆吗 没有 无征兆的就撞在一起唠 嗯 当时你的大脑是不是处于懵的状态 没有 是安全气囊弹出来才懵的
经了解,王某驾驶黑色小轿车由青山往新店土瓜坡方向行驶,行驶至册盘线154公里900米(小地名:青山高坡)时,未观察对向车道行驶情况,在弯道处占道行驶,张某发现王某占道行驶时,双方车速过快,已经来不及避让,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原因。
经查明:由于王某占用对向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因王某一方违法过错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普安交警温馨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朋友们,出门在外驾车注意安全,平安出行,谨慎驾驶,请勿占道行驶!(冯丹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