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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青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

更新:2021-2-27 09:18|编辑:不二|浏览:754|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近日,在普安县青山镇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所幸两车驾驶员都系了安全带未造 ...
  近日,在普安县青山镇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所幸两车驾驶员都系了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当天下午17点20分左右,普安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青山镇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两辆小汽车发生碰撞,无人员受伤,有财产损失,请求出警。执勤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

  民警同期声-余朝:当时我们赶到现场时,看到两车都是直行,已经撞在了一起,明显的可以看到小轿车右侧车门严重变形  另一辆车保险杠及前车灯严重受损,我们初步判断两车行驶至十字路口相遇未相互避让造成的。

  贵E***83驾驶人同期声-陈某:我是从青山新街往家里赶  我家住在青山幼儿园旁边  我们撞车的地点是青山政府正门口  那里是十字路口  我是从支路走  他是从大路走  主干道路了嘛  我过来 没发现这个同时就把他车撞了据了解,瓦某驾驶贵EE**91小型汽车由青山平街往政府主路行驶, 陈某驾驶贵E***83是从支路汇入主路,驾驶至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未减速观察主路车辆行驶情况,与驾驶号牌为贵E***91的瓦某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




  经查明,驾驶人陈某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违法过错。认定:陈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瓦某无责任。

  普安交警温馨提示:驾驶员朋友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一定要观察路面行驶情况,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以免发生事故。(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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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在普安县青山镇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所幸两车驾驶员都系了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当天下午17点20分左右,普安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青山镇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两辆小汽车发生碰撞,无人员受伤,有财产损失,请求出警。执勤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

      民警同期声-余朝:当时我们赶到现场时,看到两车都是直行,已经撞在了一起,明显的可以看到小轿车右侧车门严重变形  另一辆车保险杠及前车灯严重受损,我们初步判断两车行驶至十字路口相遇未相互避让造成的。

      贵E***83驾驶人同期声-陈某:我是从青山新街往家里赶  我家住在青山幼儿园旁边  我们撞车的地点是青山政府正门口  那里是十字路口  我是从支路走  他是从大路走  主干道路了嘛  我过来 没发现这个同时就把他车撞了据了解,瓦某驾驶贵EE**91小型汽车由青山平街往政府主路行驶, 陈某驾驶贵E***83是从支路汇入主路,驾驶至街上政府十字路口处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未减速观察主路车辆行驶情况,与驾驶号牌为贵E***91的瓦某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




      经查明,驾驶人陈某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违法过错。认定:陈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瓦某无责任。

      普安交警温馨提示:驾驶员朋友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一定要观察路面行驶情况,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以免发生事故。(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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