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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法院妥善处理农村妇女离婚案件

更新:2015-5-22 15:27|编辑:李小宝|浏览:3047|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兴义之窗讯  近年来,农村妇女离婚案件急剧上升,为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册亨县人民法院制定四项措施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一是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慎重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耐心细致的做好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使其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由于农村妇女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加大对有过错方的索赔力度,使其承担应有的经济制裁。依法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遗弃、家庭暴力、侮辱、诽谤、虐待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

  二是在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凡已行绝育手术妇女,对小孩抚养享有优先选择权。妇女为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行绝育手术,意味着将来失去生育能力,为此在确立子女抚养权时应侧重照顾女方。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若男女双方已生育二胎,则女方优先选择一胎抚养;若生育一胎,则由女方优先选择抚养或不抚养,并在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上予以适度照顾。此外,《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仅是对探视权进行的原则性规范,但针对个案来说要具体化,还应在判决书中将女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以及男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写入判决主文之中,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

  三是在财产分割上侧重照顾农村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农村妇女离婚后绝大多数将离开原居住地,原与男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等无法继续耕种,从客观上讲,其需要将自身及被抚养子女份内的土地使用权转与男方,男方于是从中收益;另外,考虑到农村妇女及所抚养子女在落户新籍后,在短期内难于获取新的耕地。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给予女方适当的土地使用费补偿完全有必要。此外,法院在处理不动产时,还应尽量采用财产评估和折价分割方式,以支付现金方式照顾离婚农村妇女的利益。

  四是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心理疏导工作。通过举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题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法律宣传活动,给予农村妇女在生活、生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法律帮助,支持、鼓励农村妇女通过学习、创业充实提高自己,积极自信生活,努力创业致富,夫妻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差距”,追求完整、和谐、幸福家庭生活。(通讯员 王廷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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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法院妥善处理农村妇女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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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慎重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耐心细致的做好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使其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由于农村妇女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加大对有过错方的索赔力度,使其承担应有的经济制裁。依法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遗弃、家庭暴力、侮辱、诽谤、虐待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

      二是在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凡已行绝育手术妇女,对小孩抚养享有优先选择权。妇女为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行绝育手术,意味着将来失去生育能力,为此在确立子女抚养权时应侧重照顾女方。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若男女双方已生育二胎,则女方优先选择一胎抚养;若生育一胎,则由女方优先选择抚养或不抚养,并在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上予以适度照顾。此外,《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仅是对探视权进行的原则性规范,但针对个案来说要具体化,还应在判决书中将女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以及男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写入判决主文之中,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

      三是在财产分割上侧重照顾农村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农村妇女离婚后绝大多数将离开原居住地,原与男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等无法继续耕种,从客观上讲,其需要将自身及被抚养子女份内的土地使用权转与男方,男方于是从中收益;另外,考虑到农村妇女及所抚养子女在落户新籍后,在短期内难于获取新的耕地。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给予女方适当的土地使用费补偿完全有必要。此外,法院在处理不动产时,还应尽量采用财产评估和折价分割方式,以支付现金方式照顾离婚农村妇女的利益。

      四是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心理疏导工作。通过举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题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法律宣传活动,给予农村妇女在生活、生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法律帮助,支持、鼓励农村妇女通过学习、创业充实提高自己,积极自信生活,努力创业致富,夫妻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差距”,追求完整、和谐、幸福家庭生活。(通讯员 王廷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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