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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一公职人员醉驾获刑 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更新:2020-3-27 10:01|编辑:山遇水|浏览:1049|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  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3月24日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 ...
  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3月24日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普安县人民法院基于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才作出上述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徐某某将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2019年11月27日晚,普安县某单位职工徐某某酒后从普安县城“金桥百汇”停车场驾驶小型汽车沿县城主干道往普安县城十五间仓库方向行驶。20时06分许,行至普安县634县道0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陆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勘验,经抽取其血液送检鉴定,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徐某某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醉驾并导致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最终,徐某某因醉酒驾车获刑而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失去自由,被判处罚金,给单位带来麻烦,给家人带来烦恼,得不偿失。

  检察官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应当是人人遵守和谨记的。从法律角度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一旦知法犯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通讯员 冯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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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3月24日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普安县人民法院基于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才作出上述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徐某某将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2019年11月27日晚,普安县某单位职工徐某某酒后从普安县城“金桥百汇”停车场驾驶小型汽车沿县城主干道往普安县城十五间仓库方向行驶。20时06分许,行至普安县634县道0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陆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勘验,经抽取其血液送检鉴定,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徐某某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醉驾并导致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最终,徐某某因醉酒驾车获刑而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失去自由,被判处罚金,给单位带来麻烦,给家人带来烦恼,得不偿失。

      检察官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应当是人人遵守和谨记的。从法律角度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一旦知法犯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通讯员 冯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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