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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关于实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更新:2015-3-23 11:25|编辑:wzy|浏览:1096|评论: 0 |来源: 兴义市新闻中心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农发〔2015〕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府办发电〔2015〕23号)文 ...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实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兴府通〔2015〕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农发〔2015〕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府办发电〔2015〕23号)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兴义市境内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

  二、禁渔时间。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各餐馆、酒楼、饭店等经营市场在禁渔期间严禁收购、销售、加工野生水产品。

  五、实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珠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

  兴义市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兴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船舶违法捕捞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燃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3816810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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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实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兴府通〔2015〕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农发〔2015〕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府办发电〔2015〕23号)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兴义市境内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

      二、禁渔时间。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各餐馆、酒楼、饭店等经营市场在禁渔期间严禁收购、销售、加工野生水产品。

      五、实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珠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

      兴义市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兴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船舶违法捕捞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燃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3816810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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