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兴执字第31-34号)文件,州国资局现委托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罚没住房、商铺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信息进行转让,有意竞买方请实地查看情况,具体转让事宜如下:
一、批准文件:2013兴执字第31-34号
二、转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报名参与竞买。
三、转让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作流标处理。
(二)交易会议时,无意向受让方报价应价的,作流标处理。
(三)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州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并见证交易过程,由业主方代表和意向受让方商议、洽谈进行协议转让,协议价以起始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并遵守公告内容。
(四)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按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竞价竞争。可选择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标的基本情况:
五、标的踏勘及联系方式:
踏勘时间: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26日下午17时止
联系地址:兴义市沙井街22号
联 系 人:姜 伟(州国资局)
联系电话:13908594120
六、报名时间:
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26日 下午17时00分截止(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一)报名时,意向受让方须缴纳竞价保证金和信息服务费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信息服务费100元。(该费用不退还)
(二)竞价保证金于2015年1月26日 下午17时00分到账有效。
七、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报名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4、开户银行信誉证明资料(原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有效,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自然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
1、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八、开标时间:2015年1月27日 上午:10时00分
九、转让标的有关事宜:
1、出让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税率和缴税金额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和缴纳。
2、该住宅、商铺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复印件,意向受让方需要查询原件的自行到有关单位咨询查看,黔西南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州交易中心不承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义务。住宅、商铺的手续办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办理。
3、住宅、商铺的相关事宜按原签订的合同及房产登记部门的有关内容为准,参与各方须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需要对住宅、商铺进行现场踏勘的,州国资局可委托一人带领到实地进行查看及踏勘,以现场踏勘为准。
5、公告内未尽事宜,详见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十、支付方式:
1、竞买以最高报价为中标价,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中标人须在中标后次日计算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至州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转让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顶成交价款,待办理完成全部手续后方可退还。若五个工作日内未交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主动弃权或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该产权作流标处理。
2、中标人中标后,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州交易中心在竞价活动结束后次日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限满无异议的,中标人到州交易中心办理《竞价出让成功确认书》或《协议出让成功确认书》。中标人接到此凭据后须在7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中标人须提交一份《产权转让合同》原件到州交易中心备案。拒不提交备案或未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或自动放弃,按照黔西南州国有资产管理局相关规定处理,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参与但未竞争成功的意向竞买人,在开标结束后次日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到州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须带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保证金收条,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义市桔山广场旁会展中心D区)
联系部门:产权交易部
联 系 人:张锐思(州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859-3121710
十二、公告发布网站:(或百度搜索: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州黔西南和兴义之窗。
黔西南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