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精神,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持续推进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工作,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黔西南州税务局将统筹推进,广泛宣传,陆续为您梳理整理发布减税降费文件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持续关注本栏目。
今天是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文件宣传第三期,将带大家了解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相关文件。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主要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同时,文件明确: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相关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主要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同时,文件还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如果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