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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补植复绿量刑建议重点工作

更新:2016-4-11 15:38|编辑:王忠义|浏览:35713|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2016年3月31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6年4月5日开庭审理。


  2016年3月31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6年4月5日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860元,向韦某某购买其栽种在贞丰县连环乡某某村其承包土地上的杉树林,并约定砍伐手续由三被告人办理,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向某某承包土地上的杉树100棵。后三人将砍伐的杉树运输到贞丰县月亮洞,以3850元的价格出售。经贞丰县林业局测算,被砍伐林木面积为1.5亩,全部为有林地;砍伐杉木立木材积为14.46立方米,出材量(木材材积)10.2522立方米,市场价格为3588.27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在贞丰县连环乡某某村补种树木250株、陈某某补种树木300株、方某某补种树木300株。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已经补种树木,据此,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提出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幅度内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2016年4月6日,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均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1000元。

  该院积极开展补植复绿量刑建议重点工作,体现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做到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王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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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补植复绿量刑建议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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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3月31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6年4月5日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860元,向韦某某购买其栽种在贞丰县连环乡某某村其承包土地上的杉树林,并约定砍伐手续由三被告人办理,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向某某承包土地上的杉树100棵。后三人将砍伐的杉树运输到贞丰县月亮洞,以3850元的价格出售。经贞丰县林业局测算,被砍伐林木面积为1.5亩,全部为有林地;砍伐杉木立木材积为14.46立方米,出材量(木材材积)10.2522立方米,市场价格为3588.27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在贞丰县连环乡某某村补种树木250株、陈某某补种树木300株、方某某补种树木300株。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已经补种树木,据此,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提出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幅度内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2016年4月6日,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均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1000元。

      该院积极开展补植复绿量刑建议重点工作,体现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做到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王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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