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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检察院四举措 保证补植复绿见成效

更新:2016-3-25 14:41|编辑:千羽寻|浏览:4013|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望谟县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为了使打击违法犯罪和实现生态修复相统一,望谟县检察院按照补植复绿相关工作精神,对案件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的、愿意补植复绿,且有补植复绿能力的违法责任主体 ...
  望谟县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为了使打击违法犯罪和实现生态修复相统一,望谟县检察院按照补植复绿相关工作精神,对案件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的、愿意补植复绿,且有补植复绿能力的违法责任主体给予从轻处罚。

  一、审查案件,严格把关。望谟县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时,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可以适用补植的案件严格把关,谨防把补植复绿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唯一标准,严格按照补植复绿只是所有量刑情节中一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既要用好补植复绿这个手段,也防止滥用特用。

  二、沟通协调,统一思想。望谟县检察院多次与县公安局(含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沟通协调,阐明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的具体情况,让相关部门在处理破坏生态案件的过程中,既要打击违法犯罪,又要生态修复,让二者统一起来。使得该类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罚阶段就让违法责任主体认识到补植复绿相关政策。

  三、释法说理,注重效果。在破坏生态方面的案件进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环节后,望谟县检察院承办人在依法严格审查把关的同时,对可以适用补植复绿条件的案件,对违法责任主体坚持释法说理工作,阐述其案件的违法犯罪性,生态建设的重要性,生态修复的必要性,让违法责任主体既认罪伏法,又愿意补植复绿,实现该类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灵活掌握,注重监督。对该类案件,望谟县检察院承办人在违法责任主体从被动到主动愿意补植复绿后,望谟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会适时监督,充分运用办案的法定期限,督促违法责任主体履行补植复绿工作后才给予其从轻的机会,保证案结了树种了。(宋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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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检察院四举措 保证补植复绿见成效

  • 编辑:千羽寻浏览:4013评论: 0 兴义之窗
  •   望谟县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为了使打击违法犯罪和实现生态修复相统一,望谟县检察院按照补植复绿相关工作精神,对案件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的、愿意补植复绿,且有补植复绿能力的违法责任主体给予从轻处罚。

      一、审查案件,严格把关。望谟县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时,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可以适用补植的案件严格把关,谨防把补植复绿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唯一标准,严格按照补植复绿只是所有量刑情节中一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既要用好补植复绿这个手段,也防止滥用特用。

      二、沟通协调,统一思想。望谟县检察院多次与县公安局(含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沟通协调,阐明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的具体情况,让相关部门在处理破坏生态案件的过程中,既要打击违法犯罪,又要生态修复,让二者统一起来。使得该类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罚阶段就让违法责任主体认识到补植复绿相关政策。

      三、释法说理,注重效果。在破坏生态方面的案件进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环节后,望谟县检察院承办人在依法严格审查把关的同时,对可以适用补植复绿条件的案件,对违法责任主体坚持释法说理工作,阐述其案件的违法犯罪性,生态建设的重要性,生态修复的必要性,让违法责任主体既认罪伏法,又愿意补植复绿,实现该类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灵活掌握,注重监督。对该类案件,望谟县检察院承办人在违法责任主体从被动到主动愿意补植复绿后,望谟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会适时监督,充分运用办案的法定期限,督促违法责任主体履行补植复绿工作后才给予其从轻的机会,保证案结了树种了。(宋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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