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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共享”客户信息 两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审

更新:2018-6-26 17:16|编辑:山遇水|浏览:2809|评论: 0 |来源: 贵州都市报
摘要:  贵阳一商务咨询公司的业务员,为拓展业务,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11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与业务组长将信息“共享”到微信群里,供组员用于电话推销。熟料,还没等业务上门,该业务员与组长就被警方抓获。  近日 ...
  贵阳一商务咨询公司的业务员,为拓展业务,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11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与业务组长将信息“共享”到微信群里,供组员用于电话推销。熟料,还没等业务上门,该业务员与组长就被警方抓获。

  近日,南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为拓展业务,找他人要客户资料

  上午10点,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法警带入法庭。

  周某某29岁,在贵阳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上班,职位是业务员。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每天给客户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借款、贷款。

  可客户资料毕竟有限,为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料,拓展业务,2017年11月,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做装修的朋友阿龙。“我现在在做贷款,你那边有没有客户的电话号码?拿给我打一下,看看有没有效果。”

  对方简单询问了周某某的业绩等情况后,就通过微信给他发了一个文件,里面是贵阳某小区所有业主的电子资料,足有11万余条,内容包括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微信群“共享”客户信息被抓

  收到该文件后,周某某回到公司,想打印出来,可他不会操作。

  于是他找到了同事,自己的业务组长,22岁的李某某。李某某告诉他,资料不用打印,可以发送到业务组的微信群里,供全组4个业务员电话推销。

  周某某将信息“共享”到微信群后,李某某为了防止组员重复打电话,便使用办公软件将部分信息整理出来分成四份,重新分发到微信群,分给4个业务员,每人大约150条。同时,将“客户”信息储存在自己手机里。

  熟料,还没等业务上门,几天后,周某某、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抓获。

  被告当庭忏悔

  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2名被告人均认可。

  刘某某表示,自己今年22岁,刚大学毕业,到公司上班才1个多月。每天的工作就是打电话,联系客户,所以看到同事周某得到的“客户”信息后,就将它共享到微信群里,供同事寻找客户,拓展业务。根本没有想这是犯法的事。直到被公安抓获后,才意识到违了法,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

  “我没有购买或出售信息。”周某某表示,他并没有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只是收受了别人给的信息,危害并不大,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53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收受个人信息也犯罪

  “大家了解比较多的,可能是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其实,交换信息也是违法行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南明区法院伊莉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 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除了买卖,通过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孟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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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共享”客户信息 两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审

  • 编辑:山遇水浏览:2809评论: 0 贵州都市报
  •   贵阳一商务咨询公司的业务员,为拓展业务,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11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与业务组长将信息“共享”到微信群里,供组员用于电话推销。熟料,还没等业务上门,该业务员与组长就被警方抓获。

      近日,南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为拓展业务,找他人要客户资料

      上午10点,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法警带入法庭。

      周某某29岁,在贵阳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上班,职位是业务员。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每天给客户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借款、贷款。

      可客户资料毕竟有限,为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料,拓展业务,2017年11月,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做装修的朋友阿龙。“我现在在做贷款,你那边有没有客户的电话号码?拿给我打一下,看看有没有效果。”

      对方简单询问了周某某的业绩等情况后,就通过微信给他发了一个文件,里面是贵阳某小区所有业主的电子资料,足有11万余条,内容包括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微信群“共享”客户信息被抓

      收到该文件后,周某某回到公司,想打印出来,可他不会操作。

      于是他找到了同事,自己的业务组长,22岁的李某某。李某某告诉他,资料不用打印,可以发送到业务组的微信群里,供全组4个业务员电话推销。

      周某某将信息“共享”到微信群后,李某某为了防止组员重复打电话,便使用办公软件将部分信息整理出来分成四份,重新分发到微信群,分给4个业务员,每人大约150条。同时,将“客户”信息储存在自己手机里。

      熟料,还没等业务上门,几天后,周某某、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抓获。

      被告当庭忏悔

      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2名被告人均认可。

      刘某某表示,自己今年22岁,刚大学毕业,到公司上班才1个多月。每天的工作就是打电话,联系客户,所以看到同事周某得到的“客户”信息后,就将它共享到微信群里,供同事寻找客户,拓展业务。根本没有想这是犯法的事。直到被公安抓获后,才意识到违了法,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

      “我没有购买或出售信息。”周某某表示,他并没有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只是收受了别人给的信息,危害并不大,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53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收受个人信息也犯罪

      “大家了解比较多的,可能是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其实,交换信息也是违法行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南明区法院伊莉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 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除了买卖,通过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孟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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