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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检察院领导到晴隆县检查“补植复绿”基地建设情况

更新:2015-12-25 11:10|编辑:千羽寻|浏览:1587|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12月23日,州检察院李群芳副检察长带领生态专项办人员到晴隆县花贡镇茶亭苗圃站检查补植复绿基地建设情况,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成刚、县林业局长封定红及生态部门工作人员陪同检查。
  兴义之窗讯  12月23日,州检察院李群芳副检察长带领生态专项办人员到晴隆县花贡镇茶亭苗圃站检查补植复绿基地建设情况,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成刚、县林业局长封定红及生态部门工作人员陪同检查。

  李群芳副检察长实地查看茶亭苗圃站补植复绿基地后,充分肯定了基地的建设工作,指出“补植复绿”作为一项恢复性司法理念,是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符合生态环境实际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青山绿水一旦遭到破坏,不是用严厉的刑罚可以挽回的。虽然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被毁的森林资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修复,林木所有人也难以获得实际足额赔偿。检察机关要应用好这项创新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破坏的林地重新播种、植树,让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并按照修复的效果对其依法酌情从宽处理。

  在今年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及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中,晴隆县检察院不仅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共向林业、国土部门发出“补植复绿”检察建议56件,涉及补植面积623.42亩,积极与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创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基地,从保护生态资源环境,推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探索惩治涉林犯罪和补植复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失火烧山,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毁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嫌疑人,督促其签订林木补植复绿协议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责任人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不能原地补植复绿的,到“补植复绿”基地异地补植,并对所植树种进行管护直至合格,使受损的生态有修复的资金和人力,还能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既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又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补偿,较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张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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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义之窗讯  12月23日,州检察院李群芳副检察长带领生态专项办人员到晴隆县花贡镇茶亭苗圃站检查补植复绿基地建设情况,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成刚、县林业局长封定红及生态部门工作人员陪同检查。

      李群芳副检察长实地查看茶亭苗圃站补植复绿基地后,充分肯定了基地的建设工作,指出“补植复绿”作为一项恢复性司法理念,是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符合生态环境实际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青山绿水一旦遭到破坏,不是用严厉的刑罚可以挽回的。虽然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被毁的森林资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修复,林木所有人也难以获得实际足额赔偿。检察机关要应用好这项创新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破坏的林地重新播种、植树,让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并按照修复的效果对其依法酌情从宽处理。

      在今年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及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中,晴隆县检察院不仅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共向林业、国土部门发出“补植复绿”检察建议56件,涉及补植面积623.42亩,积极与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创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基地,从保护生态资源环境,推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探索惩治涉林犯罪和补植复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失火烧山,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毁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嫌疑人,督促其签订林木补植复绿协议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责任人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不能原地补植复绿的,到“补植复绿”基地异地补植,并对所植树种进行管护直至合格,使受损的生态有修复的资金和人力,还能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既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又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补偿,较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张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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